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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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之永久失能應與其所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有相當因果關係。
- 2.前項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於本標準附表定有永久失能者,應以特定疾病、特定器官罹患疾病、特定醫療行為或因醫療目的等因素所致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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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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