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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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所定失能種類之狀態、等級、審核及給付標準如附表。
- 2.本標準附表所稱以下或以上者,均含本數;表內附註欄所用名詞之定義,適用於表內相同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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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第1項的解釋,根據相關法規,這部分規定了失能的種類、等級、審核和給付標準如附表所示。參考資料來自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一條、第十三條,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根據這些法規,我們可以舉一個符合這項條文的範例:例如一位公教人員在工作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導致特定部位的失能,根據相關的標準和等級,可以依法請領相應的失能給付。 對於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第2項的解釋,根據相關法規,這部分規定了附表所用名詞的定義,並且表內附註欄所用名詞之定義,適用於表內相同用語。參考資料來自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一條、第十三條,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根據這些法規,我們可以舉一個符合這項條文的範例:例如根據附表的定義,特定部位的失能等級符合相應的標準,可以根據表內附註欄的定義來進行審核和給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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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