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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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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種類如下: 一、眼。 二、耳。 三、口。 四、胸腹部臟器。 五、精神。 六、神經。 七、肢體或關節。 八、頭或臉部。 九、皮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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