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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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退職酬勞金之人員,再任政務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服務年資,於重行退休或退職時,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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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13條的規定,已領取退職酬勞金的人員,如果再次擔任政務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時,不需要將已領取的退職酬勞金歸還;而且在重行退休或再次退職時,之前的服務年資不會被併計。這項規定強調了已領取退職酬勞金的人員在再次擔任政務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時的權益保障。 參考資料: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8 範例:根據最新的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已領取退職酬勞金的政務人員如果再次在政府機關擔任公職,無需歸還已領取的退職酬勞金。這項規定確保了政務人員在再次擔任公職時的權益。
- 政務人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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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