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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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後,於第九條所定退職酬勞金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而喪失其領受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者,比照其應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標準,發給一次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 前項人員符合支領月退職酬勞金條件而其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依遺族選擇,按其應領月退職酬勞金之半數或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職酬勞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前項遺族按其應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職酬勞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者,另依第一項規定標準發給二分之一之一次撫慰金。 前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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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在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 15 條中,規定了政務人員退職後的情況。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政務人員退職後在退職酬勞金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而喪失其領受退職酬勞金的權利,則可以比照其應領的一次退職酬勞金標準,來發給一次撫慰金,由其遺族來具領。同時,如果符合支領月退職酬勞金條件的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並且選擇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則可以依遺族的選擇,按其應領月退職酬勞金的半數或兼領二分之一的月退職酬勞金的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這些規定在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七號解釋中有所提及,其中釋字第四四七號解釋認為政務官退職酬勞金計算之標準與舊制公務人員退休金的計算標準應當相稱。因此,根據這個解釋,可以看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 15 條的規定是建立在對於政務官退職酬勞金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處理的。 在這個案例中,可以使用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相關部分來解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 15 條,特別是在遺族領取撫慰金或月撫慰金的情況下,可以參考過去的司法判決,以了解條例的適用情況。
- 政務人員名詞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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