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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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條例自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後失其效力。 本條例施行期限,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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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