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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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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 2.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12條,首先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法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始得併計退休,對於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公營事業人員未繳納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為保障其退休權益,始於同條文第三項規定,得以購買年資方式補繳基金費用之本息,併計退休年資。根據以上法源資訊所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12條第一項的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這與法規內容相符,並無違反。

立法沿革 2

(0831213 制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施行,除另定施行細則外尚須基金管理及監理委員會組織籌設等配合,爰規定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1101228 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為符法制,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涉及退撫法之實施與文字修正部分,配合該法之施行,追溯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另配合退撫法第七條、退撫條例第八條及服役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於軍、公、教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之修正定於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予配合明定第九條第一項施行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一日。

(0831213 制定)

本條例之施行,除另定施行細則外尚須基金管理及監理委員會組織籌設等配合,爰規定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1101228 修正)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為符法制,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涉及退撫法之實施與文字修正部分,配合該法之施行,追溯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另配合退撫法第七條、退撫條例第八條及服役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於軍、公、教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之修正定於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予配合明定第九條第一項施行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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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