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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並明定本條例與其他有關法令適用順序。
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所稱退職,指政務人員經免職或任期屆滿未續任,且未接續派任政務人員職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本條例對於政務人員退職之定義,不分第一類或第二類政務人員,均指「政務人員經免職或任期屆滿未續任,且未接續派任政務人員職務」,為期明確,爰將原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對於政務人員退職之定義,移列至本條規範。
明定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並明定本條例與其他有關法令適用順序。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本條例對於政務人員退職之定義,不分第一類或第二類政務人員,均指「政務人員經免職或任期屆滿未續任,且未接續派任政務人員職務」,為期明確,爰將原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對於政務人員退職之定義,移列至本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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