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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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適(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職)並支(兼)領月退休(職)給與之退休(職)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或符合第三項規定停止、恢復月退休(職)給與權利者。
- 2.前項人員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或停止、恢復月退休(職)給與權利事項,除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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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法規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 2 條」適用對象是指在台灣退休並支領月退休給與的退休人員,他們如果打算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可以依據此條例的规定申请一次性改领退休給与,或者符合相关规定停止、恢复月退休给与的权利。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提供退休人員在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時,能夠依法合理地處理退休給與的問題。 與此相關的範例,可以參考法條中提到的第一項規定,其中提及申請人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時,可以依照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规定申请一次性退休給与。這將就是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相關案例。
- 公務人員退休法法規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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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