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官退養金,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 法官退養金之給與程序如下: 一、依第二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支給機關審核之退休金計算單發給。 二、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金融機構開立之離職儲金分戶離職給付清單計算給與。 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逕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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