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51條,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可以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同樣地,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也得依本法規定,申辦撫卹。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及的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相關規定,自殺死亡者並不在撫卹的範圍之內。例如,參考資料指出自殺死亡者不得請領撫卹金,並且就這一特定問題的立法意旨和相關解釋提供了詳細說明。所以根據參考資料,自殺死亡者的遺族不能申請撫卹,因為自殺死亡不在公務人員撫卹法的規定範圍之內。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得依本法規定,申辦撫卹。 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公務人員撫卹案,依本法公布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辦理撫卹之時機及例外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得辦理撫卹之時機。 三、公務人員之撫卹應以現職人員在職死亡者為對象。但考量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保留公務人員身分,爰為體恤公務人員在職期間之貢獻,且為照護其遺族失去依怙後之生活保障,基於撫卹從寬意旨,乃於第二項規定得准許是類人員辦理撫卹。 四、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撫卹案之辦理原則─屬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撫卹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本法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二)原撫卹法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遺族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辦理撫卹,並給與殮葬補助費。
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辦理撫卹之時機及例外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得辦理撫卹之時機。 三、公務人員之撫卹應以現職人員在職死亡者為對象。但考量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保留公務人員身分,爰為體恤公務人員在職期間之貢獻,且為照護其遺族失去依怙後之生活保障,基於撫卹從寬意旨,乃於第二項規定得准許是類人員辦理撫卹。 四、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撫卹案之辦理原則─屬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撫卹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本法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二)原撫卹法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遺族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辦理撫卹,並給與殮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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