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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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撫卹金之要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