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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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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2. 2.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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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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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60627 制定)

依本法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其遺族申請撫卹,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等相關事項,一旦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即有其確定力,不得再請求變更。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人員,應於申請退休時審慎決定其生效日期,經審定機關審定後,逾審定生效日,即不得請求變更。   三、第二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撫卹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明定退休人員於選擇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遺族於選擇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種類或方式時,均應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即不得再請求變更。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法第三十四條   依本法辦理自願或屆齡退休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核定生效日之後,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依本法擇領退休金、補償金之種類、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取捨及遺族擇領撫慰金之種類,均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核定並領取給與後,不得請求變更。    (二)原撫卹法第六條第三項   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一次撫卹金者,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審定並已領取撫卹金後,不得請求變更。

  • 審定名詞
(1060627 制定)

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其遺族申請撫卹,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等相關事項,一旦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即有其確定力,不得再請求變更。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人員,應於申請退休時審慎決定其生效日期,經審定機關審定後,逾審定生效日,即不得請求變更。   三、第二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撫卹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明定退休人員於選擇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遺族於選擇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種類或方式時,均應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即不得再請求變更。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法第三十四條   依本法辦理自願或屆齡退休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核定生效日之後,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依本法擇領退休金、補償金之種類、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取捨及遺族擇領撫慰金之種類,均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核定並領取給與後,不得請求變更。    (二)原撫卹法第六條第三項   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一次撫卹金者,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審定並已領取撫卹金後,不得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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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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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89 條規定:「依本法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8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