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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2.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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