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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 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及遺族範圍之認定原則。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三、第二項明定依本法領受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均依戶籍登載資料為認定準據。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退休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及遺族範圍之認定原則。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三、第二項明定依本法領受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均依戶籍登載資料為認定準據。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退休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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