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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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因公傷病及因公死亡之相關規範機制,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二、參照原撫卹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明定本法所定因公傷病及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授權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撫卹法第五條第五項 第一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前項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一、本條規定因公傷病及因公死亡之相關規範機制,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二、參照原撫卹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明定本法所定因公傷病及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授權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撫卹法第五條第五項 第一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前項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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