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公布施行後,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五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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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公布施行後,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五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
立法理由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建置,目的在給予退休人員合理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所以必須衡酌國家財政負擔、整體經濟環境及社會發展趨勢,與時俱進作合理的調整,爰明定本法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定期檢討公務人員退撫制度,以利年金制度永續發展。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建置,目的在給予退休人員合理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所以必須衡酌國家財政負擔、整體經濟環境及社會發展趨勢,與時俱進作合理的調整,爰明定本法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定期檢討公務人員退撫制度,以利年金制度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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