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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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 2.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 3.公務人員死亡後,有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 4.公務人員依本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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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資遣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2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62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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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