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1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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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在職死亡,其支領月撫卹金或年撫卹金之遺族,於領卹期限內有本法所定喪失或停止領受月撫卹金之情形者,其撫卹金領受權得由經審定之同一順序其餘遺族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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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其支領月撫卹金或年撫卹金之遺族,於領卹期限內有本法所定喪失或停止領受月撫卹金之情形者,其撫卹金領受權得由經審定之同一順序其餘遺族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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