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請領退休金者,應填具退休金給付申請書,併同相關年資證明等文件,由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向審定機關申請發給。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24 條的規定,公務人員若要請領退休金,必須填寫退休金給付申請書,並附上相關年資證明等文件,由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向審定機關申請發給。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上述司法裁決書中提到的相關案例,如教職員申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的程序,以及相關文件檢附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