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86 條
快速跳轉
- 1.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
- 2.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職)時,得併計原公務人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 3.前項人員支領之月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 4.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 5.第二項人員於尚未支領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 6.前條及第二項人員於月退休金支領期間死亡者,其遺族不適用本法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規定。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退休金名詞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條文
- 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
- 撤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免除名詞
- 第七十五條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三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9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7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9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8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39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43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75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8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