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由相關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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