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所稱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指辦理自願退休者,因未達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提前自退休生效日起,支領減發之月退休金(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
- 依前項規定擇領減額月退休金者,按其年滿退休生效時適用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一日,往前逆算至退休生效日之提前年數,每提前一年,減發全額月退休金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全額月退休金百分之二十。提前五年之年數依曆計算;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比率計算;畸零日數得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不足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提前年數逾五年者,不得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 前項減額月退休金應減發之金額,先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全額月退休金數額後,再按提前之年數及減額比率,按月減發月退休金且終身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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