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關於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如下: 1. 在提前退休生效期間,如果沒有達到應享受月退休金的起支年齡,則自願退休者可以提前開始領取減額月退休金。 2. 而如果選擇擇領減額月退休金的話,根據退休生效時適用的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一日,往前逆算至退休生效日的提前年數,可以每提前一年減發全額月退休金百分之四,最多可提前五年,減發全額月退休金百分之二十。提前年數超過五年者不得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3. 最後,減額月退休金的計算方式是先根據其他規定計算全額月退休金數額,再根據提前年數和減額比率進行月減發月退休金。 這裡的參考資料基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主要來自台灣的相關法律文件和條例。具體範例可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其中提到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滿六十歲者。這個法條就是針對公務人員的退休年齡進行了規定,強制性進行了條款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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