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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退離公務人員犯同一案件,經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後,復因移送懲戒而經懲戒法院為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確定者,於依本法已剝奪或減少之範圍內,該部分執行不受影響。
  2. 退離公務人員犯同一案件,經懲戒法院為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確定後,又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者,其已依懲戒判決確定剝奪或減少之退休金,於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不再重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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