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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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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其遺族申辦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應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
  2. 2.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其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填具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申請書,檢同遺族系統表、遺族代表領受遺屬一次金同意書或遺族領受遺屬年金同意書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送原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發給。 二、退休人員之遺族拋棄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權者,應出具拋棄同意書,送原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辦理。 三、退休人員之遺族為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為申請並應出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四、退休人員無遺族者,由其原服務機關檢同死亡證明書,向審定機關申請審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 1 點,該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其遺族申辦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應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這指的是在退休人員亡故後,其遺族需要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要根據當時退休人員死亡的法律情況來確定其資格。 在此條規定之參考資料中,可以舉出一個關聯的範例,比如相關的法律規定或是法院判決,以確認退休人員亡故後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的法律事實依據。

  • 退休金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審定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行政程序法2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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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其遺族申辦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應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