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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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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按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亡故,且遺族尚未審定支領撫慰金者,其遺族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除擇領遺屬年金者得適用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外,其餘事項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所定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之支給規定辦理。 二、退休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一年內亡故者,其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時,依本法規定辦理;其遺族申請遺屬年金時,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按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所定月撫慰金之支給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三、退休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以後亡故者,其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均依本法規定辦理。 四、退撫新制實施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亡故者,其遺族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按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間,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五、退撫新制實施前已退休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亡故者,其遺族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之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一次撫慰金支給規定辦理;其遺族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得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並按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間,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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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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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按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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