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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2.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發給全數本(年功)俸(薪)額者,仍應由服務機關按月繼續扣收退撫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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