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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由退撫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之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2. 前項審查小組審認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個案時,應參考退撫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3. 前二項所定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機制,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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