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47 條
快速跳轉
- 1.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同條第三項規定。
- 2.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 3.公務人員死亡而無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亡故公務人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遺囑名詞
-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4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