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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請領本法所定退休金資遣給與,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機關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未依規定辦理命令退休,經服務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服務機關函送審定機關審定資遣年資,須由服務機關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輔助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一次請領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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