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根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9 條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申請退撫給與時,需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這意味著在申請退撫給與時,審定機關必須以書面行政處分作為裁決或判決。舉例來說,當公務人員退休或遺族申請撫卹金時,審定機關必須根據法律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來決定是否核發給與。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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