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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首期月退休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但公務人員選擇按季或按半年或按年發給者,依其選擇方式定期發給。 二、資遣給與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一次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首期月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第四十三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2. 前項第一款月退休金指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領取之月退休金。
  3.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領取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由其年金保險之保險業定期發給。
  4. 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資格之查驗、發放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適用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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