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