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7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資遣名詞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法規
- 錯誤名詞
- 證據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