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 13 條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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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3條規定了領受撫卹金的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的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的標的。根據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2568號判決,確認了這個法條的適用,並在案例中防止了未經遺族具領的撫卹金被作為擔保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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