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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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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3條規定了領受撫卹金的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的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的標的。根據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2568號判決,確認了這個法條的適用,並在案例中防止了未經遺族具領的撫卹金被作為擔保物。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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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13 條規定:「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