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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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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減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已領退休(職、伍)金或資遣給與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滿十五年部分,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應隨同在職同等級公務人員之本(年功)俸調整支給之。 本法所稱等級,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俸(薪)點;本(年功)俸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額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資遣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公務人員俸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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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4 條規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