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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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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任職未滿十年者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依附表規定計算。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已領退休(職、伍)金或資遣給與者,指曾任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其他公職人員或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轉任軍職人員,業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並領有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者。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任職滿十五年之年資,以十足之任職年資,按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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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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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條文
  • 資遣名詞
  • 政務人員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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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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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任職未滿十年者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依附表規定計算。 本法第四條第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