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人應填具聲請書,附繳左列各件: 一、履歷表一份。 二、二寸半身相片兩張。 三、聲明遺失證件廣告之報紙一份。 聲請人如持有與銓定資格或送審資歷有關之證件,應一併附繳。 聲請證明銓定資格者,應將銓敘時所任職務、銓敘機關、銓定等級、薪俸數額,詳敘於履歷表內,不得遺漏。 聲請證明送審資歷者,應開具證件清單,詳列名稱、任卸年月及件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