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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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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應填具聲請書,附繳左列各件: 一、履歷表一份。 二、二寸半身相片兩張。 三、聲明遺失證件廣告之報紙一份。 聲請人如持有與銓定資格或送審資歷有關之證件,應一併附繳。 聲請證明銓定資格者,應將銓敘時所任職務、銓敘機關、銓定等級、薪俸數額,詳敘於履歷表內,不得遺漏。 聲請證明送審資歷者,應開具證件清單,詳列名稱、任卸年月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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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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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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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11 條規定:「聲請人應填具聲請書,附繳左列各件: 一、履歷表一份。 二、二寸半身相片兩張。 三、聲明遺失證件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