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於初次送審時經繳送採認者,由銓敘機關加蓋「驗訖」戳記,以後改任其他職務再送審時,得於履歷表中註明不必重複檢送。
對於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第 7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法規,公務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在初次送審時獲得採認後,銓敘機關會加蓋「驗訖」戳記。此意味著在將來改任其他職務再次送審時,可以在履歷表中註明不必重複檢送這些文件。這樣的做法可以節省時間和資源,避免重複的文件審核。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在初次任職時已經提供了學歷和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並且這些文件經過銓敘機關驗訖後被採認,當他或她改任其他職務時,可以在履歷表中註明這些文件已經經過驗訖採認,無需重新提供。這樣可以簡化後續的送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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