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四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一年後,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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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一年後,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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