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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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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一年後,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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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清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10條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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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10 條規定:「依第四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