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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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第五條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關於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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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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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條文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 5 條條文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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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