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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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適用於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
- 2.前項所稱一級機關如下: 一、行政院。 二、立法院。 三、司法院。 四、考試院。 五、監察院。
- 3.一級機關所屬之各級機關,依其層級,稱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 4.本法於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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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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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90112 制定)
本法適用於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 前項所稱一級機關如下: 一、行政院。 二、立法院。 三、司法院。 四、考試院。 五、監察院。 一級機關所屬之各級機關,依其層級,稱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本法於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適用範圍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中央一級機關及所屬中央各級機關(含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附屬機構),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為資明確,明定一級機關所屬之各級機關,依其層級,稱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訂定第三項。 三、第四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準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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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112 制定)
一、本法適用範圍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中央一級機關及所屬中央各級機關(含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附屬機構),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為資明確,明定一級機關所屬之各級機關,依其層級,稱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訂定第三項。 三、第四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準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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