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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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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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90112 制定)
本法所稱員額,分為下列五類: 一、第一類: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醫事人員及聘任人員。但不包括第三類至第五類員額及公立學校教職員。 二、第二類:機關依法令進用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但不包括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 三、第三類: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四、第四類: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五、第五類: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職(警)員。 前項員額,不包括軍職人員。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1210 修正)
本法所稱員額,分為下列五類: 一、第一類: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醫事人員及聘任人員。但不包括第三類至第五類員額、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立醫院職員。 二、第二類:機關依法令進用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但不包括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 三、第三類: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四、第四類: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五、第五類: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職(警)員。 前項員額,不包括軍職人員。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如下: (一)考量現行各公立醫院醫療業務屬性特殊,其相關醫事人員配置係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以病床數為計算標準,須依設置標準編列所需員額,且醫事人員屬特殊專業人力,亦無法由其他機關節餘超額人力調整支應,以總量控管員額將不利公立醫院健全有效運作,爰予排除計入第一類員額。 (二)因應人口老化及長照需求遽升之現況,近年新設醫院數量增加,未來對於公立醫院服務之提升亦有急切之需求,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就各類型醫院之配置人力已有相關規定,且公立醫院所需人力經費係由醫療作業基金支出,爰公立醫院職員雖排除計入第一類員額,仍須在符合設置標準規定之前提下,由各院視其業務實需、基金營運及盈虧情形衡酌調整實際進用人數。 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 政務人員名詞
- 法令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如下: (一)考量現行各公立醫院醫療業務屬性特殊,其相關醫事人員配置係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以病床數為計算標準,須依設置標準編列所需員額,且醫事人員屬特殊專業人力,亦無法由其他機關節餘超額人力調整支應,以總量控管員額將不利公立醫院健全有效運作,爰予排除計入第一類員額。 (二)因應人口老化及長照需求遽升之現況,近年新設醫院數量增加,未來對於公立醫院服務之提升亦有急切之需求,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就各類型醫院之配置人力已有相關規定,且公立醫院所需人力經費係由醫療作業基金支出,爰公立醫院職員雖排除計入第一類員額,仍須在符合設置標準規定之前提下,由各院視其業務實需、基金營運及盈虧情形衡酌調整實際進用人數。 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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