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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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十六萬零九百人。
- 2.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七萬四千六百人,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四萬零一百人,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一萬五千人,第四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六千九百人,第五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二萬四千三百人。
- 3.本法施行後,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 4.本法施行後,因組織改制或地方政府業務移撥中央,中央機關所增加原非適用本法之員額,不受本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
- 5.因應國家政治經濟環境變遷,或處理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行政院於徵詢一級機關後,得在第一項員額總數最高限之下彈性調整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但第二項所定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限不得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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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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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90112 制定)
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十七萬三千人。 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八萬六千七百人,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四萬一千二百人,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一萬三千九百人,第四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六千九百人,第五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二萬四千三百人。 本法施行後,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本法施行後,因組織改制或地方政府業務移撥中央,中央機關所增加原非適用本法之員額,不受本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 因應國家政治經濟環境變遷,或處理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行政院於徵詢一級機關後,得在第一項員額總數最高限之下彈性調整第二項第三類人員以外之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1210 修正)
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十六萬零九百人。 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七萬四千六百人,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四萬零一百人,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一萬五千人,第四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六千九百人,第五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二萬四千三百人。 本法施行後,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本法施行後,因組織改制或地方政府業務移撥中央,中央機關所增加原非適用本法之員額,不受本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 因應國家政治經濟環境變遷,或處理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行政院於徵詢一級機關後,得在第一項員額總數最高限之下彈性調整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但第二項所定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限不得調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前條排除計列公立醫院職員,以衛生福利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公立醫院(含衛生福利部所屬療養院及胸腔病院)近三年(一百零五年度至一百零七年度)實際運用職員員額平均數一萬二千一百三十二人為基礎,並以百位數計算,調降第一項員額總數及第二項之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限各一萬二千一百人,即第一項員額總數最高限調降為十六萬零九百人,第二項之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限調降為七萬四千六百人。 (二)為回應民眾對司法改革之期待,司法院陸續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憲法訴訟法、勞動事件法等法案,並推動刑事訴訟新制、羈押抗告制度改革及設置專業法院等重大司法政策,致主要審判人力(法官及司法事務官)工作負擔日益繁重,另與審判相關之人力(如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工作負擔亦相對沈重,法院現有人力無法因應司法改革及重大新興法案之推展。 (三)復以一百零八年度司法院預算員額為一萬三千七百五十二人,距第三類人員員額所定最高限一萬三千九百人,僅餘一百四十八人之空間,實無法因應近年大量新增之司法業務。又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亦曾針對審判機關之員額議題,做成「必要時,檢討調整本法之規定」之決議;立法院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亦通過附帶決議略以,司法新制運作應有充分人力配置及增員,涉及本法修法部分,請整體考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增加員額之需求,儘速配合修法,爰確有提高總員額法第三類員額最高限之必要。 (四)鑒此,為利司法院推行各項司法新政、改革業務及合理充實所需人力,並落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及立法院附帶決議事項,經考量國家整體資源分配之衡平性,並以司法院近年新增業務情形、各類職稱員額實際所需人力及該院近十年人力變動情形估算,將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限由一萬三千九百人調增為一萬五千人,增加一千一百人。另基於本法政府用人精實之立法意旨,且衡酌各類人員預算員額距本法所定高限之空間、國家未來發展及施政之人力需求等因素,審酌第二類人員主要屬輔助性或事務性人力,經歷年來控管精簡,較有調整空間,爰將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限由四萬一千二百人調降為四萬零一百人,減少一千一百人。 二、又為保留司法院員額運用之彈性空間,並使該院員額不受其他類員額變動而排擠,爰修正第五項,明定第三類人員員額得在第一項員額總數最高限下彈性調整,但第二項所定其員額最高限不得調降。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前條排除計列公立醫院職員,以衛生福利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公立醫院(含衛生福利部所屬療養院及胸腔病院)近三年(一百零五年度至一百零七年度)實際運用職員員額平均數一萬二千一百三十二人為基礎,並以百位數計算,調降第一項員額總數及第二項之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限各一萬二千一百人,即第一項員額總數最高限調降為十六萬零九百人,第二項之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限調降為七萬四千六百人。 (二)為回應民眾對司法改革之期待,司法院陸續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憲法訴訟法、勞動事件法等法案,並推動刑事訴訟新制、羈押抗告制度改革及設置專業法院等重大司法政策,致主要審判人力(法官及司法事務官)工作負擔日益繁重,另與審判相關之人力(如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工作負擔亦相對沈重,法院現有人力無法因應司法改革及重大新興法案之推展。 (三)復以一百零八年度司法院預算員額為一萬三千七百五十二人,距第三類人員員額所定最高限一萬三千九百人,僅餘一百四十八人之空間,實無法因應近年大量新增之司法業務。又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亦曾針對審判機關之員額議題,做成「必要時,檢討調整本法之規定」之決議;立法院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亦通過附帶決議略以,司法新制運作應有充分人力配置及增員,涉及本法修法部分,請整體考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增加員額之需求,儘速配合修法,爰確有提高總員額法第三類員額最高限之必要。 (四)鑒此,為利司法院推行各項司法新政、改革業務及合理充實所需人力,並落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及立法院附帶決議事項,經考量國家整體資源分配之衡平性,並以司法院近年新增業務情形、各類職稱員額實際所需人力及該院近十年人力變動情形估算,將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限由一萬三千九百人調增為一萬五千人,增加一千一百人。另基於本法政府用人精實之立法意旨,且衡酌各類人員預算員額距本法所定高限之空間、國家未來發展及施政之人力需求等因素,審酌第二類人員主要屬輔助性或事務性人力,經歷年來控管精簡,較有調整空間,爰將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限由四萬一千二百人調降為四萬零一百人,減少一千一百人。 二、又為保留司法院員額運用之彈性空間,並使該院員額不受其他類員額變動而排擠,爰修正第五項,明定第三類人員員額得在第一項員額總數最高限下彈性調整,但第二項所定其員額最高限不得調降。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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