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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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法院以外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員額配置,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員額之總數,由行政院在前條第二項所定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內,徵詢一級機關後定之。 二、各二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員額之總數,由該管一級機關就前款分配之總數定之。 三、各三級以下機關配置之員額數,由該管二級機關擬訂,報請一級機關就前款分配之總數定之。
- 2.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配置之員額數,由該院就前條第二項第三類員額最高限內定之。
- 3.各機關應將實際員額數及人力類型,編入年度總預算案。年度中機關改隸、整併或調整之員額,應報請該管一級機關核定之。
- 4.第二條第四項準用機關各年度員額數及人力類型,應會商行政院後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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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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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90112 制定)
司法院以外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員額配置,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員額之總數,由行政院在前條第二項所定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內,徵詢一級機關後定之。 二、各二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員額之總數,由該管一級機關就前款分配之總數定之。 三、各三級以下機關配置之員額數,由該管二級機關擬訂,報請一級機關就前款分配之總數定之。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配置之員額數,由該院就前條第二項第三類員額最高限內定之。 各機關應將實際員額數及人力類型,編入年度總預算案。年度中機關改隸、整併或調整之員額,應報請該管一級機關核定之。 第二條第四項準用機關各年度員額數及人力類型,應會商行政院後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員額配置彈性,規定司法院以外各院員額總數,由行政院徵詢一級機關後在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內定之,各機關配置數並依機關層級逐級分配程序辦理,爰訂定第一項。 二、考量司法院概算獨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配置之員額數,由該院就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類員額最高限內定之,爰訂定第二項。 三、鑑於設置員額所需經費係配合預算案為之,依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預算案係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爰中央各機關年度依前三項規定配置之員額,其配置員額數依職員、警察、法警、駐衛警察、工友、技工、聘用、約僱之人力型態,編入年度總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訂定第三項。 四、本法準用機關雖未納入適用,惟其員額數之編列,事涉國家財政狀況及總預算可支用額度,應於會商行政院後編入年度總預算案,訂定第四項。
- 核定名詞
- 第二條第四項條文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2 條條文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4 條條文
一、為促進員額配置彈性,規定司法院以外各院員額總數,由行政院徵詢一級機關後在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內定之,各機關配置數並依機關層級逐級分配程序辦理,爰訂定第一項。 二、考量司法院概算獨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配置之員額數,由該院就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類員額最高限內定之,爰訂定第二項。 三、鑑於設置員額所需經費係配合預算案為之,依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預算案係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爰中央各機關年度依前三項規定配置之員額,其配置員額數依職員、警察、法警、駐衛警察、工友、技工、聘用、約僱之人力型態,編入年度總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訂定第三項。 四、本法準用機關雖未納入適用,惟其員額數之編列,事涉國家財政狀況及總預算可支用額度,應於會商行政院後編入年度總預算案,訂定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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