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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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規定,就其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依職務列等表,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之人員,訂定編制表。
- 2.前項編制表,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考銓法規,並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 3.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各機關組織法規及編制表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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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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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90112 制定)
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規定,就其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依職務列等表,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之人員,訂定編制表。 前項編制表,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考銓法規,並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各機關組織法規及編制表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員額。
立法理由一、本法係規範各機關員額管理之法律,為使本法施行後機關職稱、官等職等之訂定有所遵循,爰明定中央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前條配置員額數訂定編制表,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俾利銓審作業之辦理。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考量上開基準法及本法係分別規定中央機關組織及員額,且組織及人力事項相互搭配,爰參照上開基準法規定,明定第三項規定。
- 第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6 條條文
一、本法係規範各機關員額管理之法律,為使本法施行後機關職稱、官等職等之訂定有所遵循,爰明定中央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前條配置員額數訂定編制表,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俾利銓審作業之辦理。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考量上開基準法及本法係分別規定中央機關組織及員額,且組織及人力事項相互搭配,爰參照上開基準法規定,明定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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