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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6 條

申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決定書影本及證據,向保訓會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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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6 條規定,申請再審議須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並連同原決定書影本及證據向保訓會提起,形式不備得不受理。

Q · 公務人員要提再審議,該怎麼提、要附什麼?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6 條,提起再審議必須符合三項形式要件:第一,以書面敘述理由(口頭或電話不算),且理由宜逐項對應第 94 條的法定再審議事由;第二,附具繕本(給對造的副本),並連同原復審或再申訴決定書影本及支持主張的證據;第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而非原處分機關或服務單位。任一要件欠缺且未於期間內補正者,保訓會得依第 98 條為不受理決定。

白話解讀

你滿腔不平,理由想了一整晚,打電話到保訓會說「我要再審議」。沒用。這條規定再審議是「重形式」的程序:你必須用書面寫清楚理由,附上繕本(給對方的副本),還要連同原決定書影本和證據一起送到保訓會。口頭不算,理由講不清楚不算,缺文件可能被要求補正甚至不受理。這不是刁難,是因為再審議是要推翻一個已經確定的決定,門檻自然高。換句話說,你能不能翻案,第一關不是你多有道理,而是你的「資料包」夠不夠完整、有沒有送對地方。

法律定性

再審議是公務人員保障法針對已確定的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所設的非常救濟程序;第 96 條規範其提起的形式要件,要求申請人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並連同原決定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形式不備者得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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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直接寫信給長官或原機關說要再審議,這樣算提了嗎?

不算。本條明定再審議要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決定書影本及證據,向保訓會提起,受理機關是保訓會。寄給原機關或長官不會自動轉成合法的再審議,期間還在繼續跑。送件務必留掛號回執或保訓會收文證明,作為期間內提起的關鍵憑據。

Q2再審議要附的繕本到底是什麼,少了會怎樣?

繕本就是書狀的副本,用途是讓對造收到並有機會答辯,這是程序對等的要求。文件不齊通常保訓會會先通知補正,但補正也要在期間內完成,拖久了可能被依第98條不受理。建議一開始就把繕本、原決定書影本、證據一次備齊,省下來回的時間在三十天的期限裡很珍貴。

Q3再審議的理由要怎麼寫才不會被程序駁回?

理由宜逐項對應第94條的法定再審議事由書寫,而不是抒發不滿。讓保訓會一眼看出你具備受理要件,能大幅降低被以程序駁回的風險。

Q4公務員再審議怎麼申請?

以書面敘述理由,附繕本、原決定書影本及證據,向保訓會提起,三十日內為之。

Q5再審議是什麼?跟復審差在哪?

再審議是對已確定的復審或再申訴決定的非常救濟,門檻比通常救濟的復審更高。

Q6繕本是什麼意思?

書狀的副本,供對造收受答辯,保障程序對等,少附通常先通知補正。

Q7再審議要向哪個機關提起?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不是原處分機關或服務單位。

Q8再審議書狀要怎麼寫理由?

逐項對應第 94 條法定再審議事由說明,而非單純抒發不滿。

Q9申請再審議要準備哪些文件?

書面理由+繕本+原復審或再申訴決定書影本+支持主張的證據,三件套一次備齊。

Q10再審議的提起期間怎麼算?

依第 95 條為三十日不變期間,且不得逾決定確定後五年。

Q11怎麼證明我有在期間內提起?

保留掛號回執或保訓會收文證明,作為期間內提起的關鍵憑據。

Q12再審議 vs 復審差在哪?

復審針對原處分、屬通常救濟;再審議針對已確定決定、屬非常救濟,形式門檻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復審再申訴再審議
受理機關保訓會保訓會保訓會
救濟客體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已確定之復審或再申訴決定
性質通常救濟通常救濟非常救濟
提起期間知悉次日起 30 日收受次日起 30 日30 日不變期間,不逾確定後 5 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 第90条(不利益処分に対する人事院への審査請求の書面要件)
🇰🇷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 제76조(소청심사위원회에 대한 서면 소청 청구)
🇨🇳 中國公务员法(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 德國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 51(Wiederaufgreifen eines abgeschlossenen Verwaltungsverfahrens)
🇺🇸 美國5 CFR § 1201.114(MSPB petition for review of a final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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