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7 條
- 1.再審議之申請,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之。
- 2.為前項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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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7條規定,再審議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但撤回後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提。
Q · 提了再審議又後悔,可以撤回嗎?撤回後還能重提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7條,再審議之申請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隨時撤回;但第二項明定,撤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換言之,撤回對「同一原因」是終局的,不是暫停而是放棄該事由的再用權,目的在防止當事人反覆提撤、消耗程序資源。
白話解讀
提了再審議之後反悔,想撤回,可以嗎?這條給你一段反悔窗口:在保訓會作成決定「之前」,你隨時可以撤回。但撤回不是免費的後悔藥,它附帶一個沉重代價:一旦你以某個原因撤回,就「不得更以同一原因」再提再審議。換句話說,這扇門你關上之後,用同一把鑰匙永遠打不開了。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再審議是挑戰確定決定的非常程序,不能讓人反覆用同一個理由提了又撤、撤了又提,把對造和保訓會耍得團團轉。所以撤回前你要想清楚:你是策略性暫退,還是把這條路用同一理由徹底走死。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7條為再審議撤回之程序規範,賦予申請人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撤回再審議申請之處分權,同時以「撤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之一事不再理限制,平衡程序自主與程序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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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再審議提了又撤回,之後想用同樣理由重提可以嗎?▾
不行。本條第二項明定「為前項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撤回對同一原因是終局的,等於把這個事由用掉了。內行人提示:如果撤回是因為要跟機關和解,一定要等和解條件白紙黑字確定再撤,否則和解破局你連同一理由都不能再提,等於兩頭落空。
Q2我想撤回去補強證據再重提,這樣行得通嗎?▾
風險很高。只要重提的本質是「同一原因」,撤回後就被封鎖。想補強證據,正確做法是在現有程序裡補充理由與證據,而不是先撤再提。內行人提示:撤回和補正是兩件事,補正是在原申請內完善、不會喪失事由;撤回是放棄整個申請、且同一原因不得再用,兩者千萬別搞混。
Q3再審議什麼時候可以撤回?▾
依第97條第一項,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隨時撤回;決定一旦作成,連撤回的機會都沒有了。內行人提示:撤回宜以書面向保訓會表明,並確認撤回已正式生效,才能確定一事不再理的效果。
Q4再審議撤回後還能用同一理由重提嗎?▾
不行。第97條第二項明定撤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對同一事由是終局效力。
Q5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再審議的撤回:決定前得撤回,但撤回後同一原因不得再提。
Q6什麼叫「同一原因」?▾
指再審議所主張的同一事由,換說法包裝但本質相同仍算同一原因。
Q7撤回是暫停還是放棄?▾
對同一原因是放棄(刪除鍵),不是暫停鍵,撤了就喪失該事由再用權。
Q8再審議要怎麼撤回?▾
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以書面向保訓會表明撤回再審議之申請。
Q9想補強證據該怎麼處理才不會喪失事由?▾
不要撤回,改在原程序內補充理由與證據,補正不喪失事由。
Q10和解要求撤回時怎麼自保?▾
先讓和解內容白紙黑字確定生效,再正式撤回,避免和解破局兩頭落空。
Q11撤回的時點怎麼判斷?▾
看保訓會是否已作成決定;決定前可撤回,決定後即不能撤回。
Q12撤回 vs 補正差在哪?▾
撤回放棄整個申請且同一原因不得再提;補正在原申請內完善、不喪失事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撤回(第97條) | 補正/補充理由 |
|---|---|---|
| 性質 | 放棄整個再審議申請 | 在原申請內完善理由或證據 |
| 對同一原因效果 | 終局喪失再用權,不得再提 | 不喪失事由,程序續行 |
| 適用時點 | 保訓會作成決定前 | 程序進行中 |
| 策略風險 | 高,等同繳械 | 低,保留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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