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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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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再審議之申請,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之。
  2. 2.為前項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7條規定,再審議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但撤回後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提。

Q · 提了再審議又後悔,可以撤回嗎?撤回後還能重提嗎?

可撤回,但同一原因撤了就不能再提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7條,再審議之申請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隨時撤回;但第二項明定,撤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換言之,撤回對「同一原因」是終局的,不是暫停而是放棄該事由的再用權,目的在防止當事人反覆提撤、消耗程序資源。

白話解讀

提了再審議之後反悔,想撤回,可以嗎?這條給你一段反悔窗口:在保訓會作成決定「之前」,你隨時可以撤回。但撤回不是免費的後悔藥,它附帶一個沉重代價:一旦你以某個原因撤回,就「不得更以同一原因」再提再審議。換句話說,這扇門你關上之後,用同一把鑰匙永遠打不開了。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再審議是挑戰確定決定的非常程序,不能讓人反覆用同一個理由提了又撤、撤了又提,把對造和保訓會耍得團團轉。所以撤回前你要想清楚:你是策略性暫退,還是把這條路用同一理由徹底走死。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7條為再審議撤回之程序規範,賦予申請人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撤回再審議申請之處分權,同時以「撤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之一事不再理限制,平衡程序自主與程序安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再審議提了又撤回,之後想用同樣理由重提可以嗎?

不行。本條第二項明定「為前項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撤回對同一原因是終局的,等於把這個事由用掉了。內行人提示:如果撤回是因為要跟機關和解,一定要等和解條件白紙黑字確定再撤,否則和解破局你連同一理由都不能再提,等於兩頭落空。

Q2我想撤回去補強證據再重提,這樣行得通嗎?

風險很高。只要重提的本質是「同一原因」,撤回後就被封鎖。想補強證據,正確做法是在現有程序裡補充理由與證據,而不是先撤再提。內行人提示:撤回和補正是兩件事,補正是在原申請內完善、不會喪失事由;撤回是放棄整個申請、且同一原因不得再用,兩者千萬別搞混。

Q3再審議什麼時候可以撤回?

依第97條第一項,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隨時撤回;決定一旦作成,連撤回的機會都沒有了。內行人提示:撤回宜以書面向保訓會表明,並確認撤回已正式生效,才能確定一事不再理的效果。

Q4再審議撤回後還能用同一理由重提嗎?

不行。第97條第二項明定撤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對同一事由是終局效力。

Q5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再審議的撤回:決定前得撤回,但撤回後同一原因不得再提。

Q6什麼叫「同一原因」?

指再審議所主張的同一事由,換說法包裝但本質相同仍算同一原因。

Q7撤回是暫停還是放棄?

對同一原因是放棄(刪除鍵),不是暫停鍵,撤了就喪失該事由再用權。

Q8再審議要怎麼撤回?

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以書面向保訓會表明撤回再審議之申請。

Q9想補強證據該怎麼處理才不會喪失事由?

不要撤回,改在原程序內補充理由與證據,補正不喪失事由。

Q10和解要求撤回時怎麼自保?

先讓和解內容白紙黑字確定生效,再正式撤回,避免和解破局兩頭落空。

Q11撤回的時點怎麼判斷?

看保訓會是否已作成決定;決定前可撤回,決定後即不能撤回。

Q12撤回 vs 補正差在哪?

撤回放棄整個申請且同一原因不得再提;補正在原申請內完善、不喪失事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撤回(第97條)補正/補充理由
性質放棄整個再審議申請在原申請內完善理由或證據
對同一原因效果終局喪失再用權,不得再提不喪失事由,程序續行
適用時點保訓會作成決定前程序進行中
策略風險高,等同繳械低,保留事由

撤回(第97條)

性質
放棄整個再審議申請
對同一原因效果
終局喪失再用權,不得再提
適用時點
保訓會作成決定前
策略風險
高,等同繳械

補正/補充理由

性質
在原申請內完善理由或證據
對同一原因效果
不喪失事由,程序續行
適用時點
程序進行中
策略風險
低,保留事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27条(審査請求の取下げ)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42조(심판청구의 취하)
中國行政复议法(复议申请的撤回)
德國VwGO § 92(Klagerücknahme)/Widerspruchsrücknahme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désistement d'instance(R. 611-1 及相關規定)
美國MSPB 程序下行政申訴之撤回(5 CFR Part 120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506 全文修正)

再審議之申請,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之。   為前項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申請再審議為當事人之權利,應許其於再審議決定前撤回;惟為使事件早日確定,明定撤回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事實申請再審議,以免遷延,影響處分實效。

  • 再審議名詞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申請再審議為當事人之權利,應許其於再審議決定前撤回;惟為使事件早日確定,明定撤回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事實申請再審議,以免遷延,影響處分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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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7 條規定:「再審議之申請,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之。為前項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