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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訓會認為申請再審議程序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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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程序不合法→不受理(程序決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