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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訓會認為再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2. 經前項決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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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無理由→駁回(實體決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