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86 條(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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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 2.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項應編入總預算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86 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營業基金的盈餘解庫、虧損撥補、資本增撥收回,其他特種基金的撥補或繳庫額。
Q · 國營事業的錢有編進中央總預算嗎?
只有跨界金流會編入,營運收支不編
依預算法第 86 條,國營事業(附屬單位)的營運收支自成一本附屬單位預算,不編入中央總預算。只有與國庫之間的「跨界金流」才編入總預算:營業基金的盈餘應解庫額、虧損由庫撥補額、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其他特種基金則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第二項另排除「公積轉增資」的重複編列。所以你看到的中央總預算數字,不等於公部門可動用的全部資源。
白話解讀
中央政府總預算公布的數字大概兩兆多。但你知道台電一年營收就快八千億、中油接近七千億嗎?這些錢去哪了?問題的答案在這條。國營事業的營業預算大部分不會出現在中央總預算上,它們有自己的獨立帳本(附屬單位預算)。只有特定項目會「跨過邊界」進入總預算:營業基金的盈餘繳庫、虧損撥補、資本增撥或收回;其他特種基金的撥補額或繳庫額。換句話說,中央總預算是「政府跟國營事業之間的金流」,不是「政府控制的全部資源」。本條第二項還補了一刀:以前年度依法提列的公積轉為資本(增資),不重複編入總預算,避免帳面虛胖。這條決定了你看政府預算時看到的版圖大小,沒看懂這條的人永遠會誤判政府實際掌握的資源規模。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86 條為附屬單位預算與中央總預算的「邊界規範」,明定附屬單位預算中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營業基金為盈餘應解庫額、虧損由庫撥補額及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並排除依法提列之公積轉增資的重複編列,使總預算反映真正影響國庫的金流。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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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國營事業的營收不全部編入中央總預算?
因為國營事業本質是商業營運,收入要先扣成本才知盈虧。把毛收入編入總預算會虛胖規模並混淆行政支出與商業金流。本條只把盈餘繳庫、虧損撥補、資本增減等跨界金流編入總預算,這才是真正影響中央財政的部分。
Q2「公積轉資本」為什麼第二項要特別排除?
提列公積那一年已編在附屬單位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過。日後轉增資只是內部會計轉帳,非新增支出。若再編一次入總預算,會虛增規模並對同一筆錢審議兩次,第二項即把此重複算掉。
Q3國營事業的錢有編進中央總預算嗎?
營運收支不編,自成附屬單位預算。只有盈餘應解庫額、虧損由庫撥補額、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營業基金),以及其他特種基金的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才編入中央總預算。
Q4預算法第 86 條是什麼?
規範附屬單位預算(國營事業、特種基金)哪些項目要編入中央總預算的邊界條文,第二項另排除公積轉增資的重複編列。
Q5盈餘解庫額是什麼意思?
國營事業營業基金賺到的盈餘,依法應上繳國庫的金額,是少數會出現在中央總預算的國營事業數字。
Q6什麼是附屬單位預算?
國營事業及特種基金等附屬單位自成體系的預算,與單位預算分立,僅特定跨界金流編入總預算(定義見預算法第 19 條)。
Q7其他特種基金要編入總預算的是什麼?
其他特種基金(非營業基金)編入總預算者,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兩項。
Q8怎麼查國營事業的錢有沒有在總預算裡?
在中央總預算找盈餘解庫、虧損撥補、資本增撥收回等跨界項目;完整營運規模要查附屬單位預算彙編。
Q9怎麼判斷一個附屬單位項目要不要編入總預算?
看是否屬營業基金的盈餘解庫/虧損撥補/資本增收,或其他特種基金的撥補/繳庫額;是才編入,且須非公積轉增資。
Q10公積轉增資怎麼處理才不會重複編列?
以立法院通過的當年度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項應編入總預算的限制。
Q11如何看到完整的政府財務全貌?
同步比對中央總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彙編兩本書,只看一本可能得到偏誤結論。
Q12中央總預算 vs 附屬單位預算差在哪?
總預算是政府與國營事業間的結算金流;附屬單位預算是國營事業完整的營運帳,兩者分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營業基金 | 其他特種基金 |
|---|---|---|
| 編入總預算的金流 | 盈餘應解庫額、虧損由庫撥補額、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 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
| 營運收支 | 不編入總預算,列附屬單位預算 | 不編入總預算,列附屬單位預算 |
| 公積轉增資 | 第二項排除,不重複編入 | 不適用 |
營業基金
- 編入總預算的金流
- 盈餘應解庫額、虧損由庫撥補額、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 營運收支
- 不編入總預算,列附屬單位預算
- 公積轉增資
- 第二項排除,不重複編入
其他特種基金
- 編入總預算的金流
- 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 營運收支
- 不編入總預算,列附屬單位預算
- 公積轉增資
-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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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210813 制定)
第一級、第二級各機關單位之經費數額,由省政府會議就中央審定之經費總額分配之,其所屬各級機關單位之預算,由各第二級主管機關定之,仍應彙送省政府主計機關編成總預算書,由省政府依法定程序制定預算公布施行,並呈報國民政府。 前項公布,應於六月十日以前為之。
(0260319 全文修正)
關於省及直隸於行政院之市之預算事項,為本法所未規定者,其補充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會同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之。
(0871015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項應編入總預算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鑒於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與非營業者,均併同總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而有關公積之提列已於提列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內編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故某一年度以該公積轉為資本時,僅為已定預算執行之轉帳手續,如再重複編別於總預算之歲入、歲出,將虛增預算規模,且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作法不合,爰依照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增訂第二項予以排除,使預算更為合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一級、第二級各機關單位之經費數額,由省政府會議就中央審定之經費總額分配之,其所屬各級機關單位之預算,由各第二級主管機關定之,仍應彙送省政府主計機關編成總預算書,由省政府依法定程序制定預算公布施行,並呈報國民政府。 前項公布,應於六月十日以前為之。
關於省及直隸於行政院之市之預算事項,為本法所未規定者,其補充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會同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之。
一、本條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鑒於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與非營業者,均併同總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而有關公積之提列已於提列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內編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故某一年度以該公積轉為資本時,僅為已定預算執行之轉帳手續,如再重複編別於總預算之歲入、歲出,將虛增預算規模,且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作法不合,爰依照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增訂第二項予以排除,使預算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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