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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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 2.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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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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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891128 制定)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1000329 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1001209 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三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其餘未修正。
(1041218 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四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1128 制定)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1000329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1001209 修正)
一、增列第三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其餘未修正。
(1041218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四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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